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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市政发〔2007〕154号 2007年11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后的监管和建设项目开发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现就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
  (一)凡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前由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地的建设条件,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宗地价或楼面地价进行评估,并依据规划指标及评估确认的宗地价或楼面地价,参考市场情况确定出让底价,组织出让。
  (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除载明宗地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宗地规划建设指标及开、竣工时间等宗地使用条件外,还应载明成交的宗地出让地价或楼面地价。土地受让人必须持土地证到发改委、建设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然后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和各项规划建设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二、规范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管理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行为
  (三)国有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时,须根据宗地出让时具备合法房屋权属或规划建设批准文件的地面建筑面积确定宗地出让时的容积率,作为宗地规划使用条件写入《出让合同》。其中容积率小于l(含1)的,按评估确认的宗地地价计算确定出让金标准;容积率大于1的,按评估确认的楼面地价计算确定出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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