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必要时,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
第二十八条 检测场所应相对封闭,在确保其他客户机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到实验室察看。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管道布局合理,便于检测工作的进行,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条 实验场所内外环境的粉尘、烟雾、噪声、振动、电磁干扰等应确保不影响检测结果。当环境条件危及人身安全或检测结果时,应停止检测。
第三十一条 化学试剂、高压气瓶等易燃易爆品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管理要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安全规定。剧毒、危险物品和器材等应有专人管理,其使用应有监督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检测结果有明显影响的环境要素应监测、控制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 应有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措施,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 应有措施保证检测对环境不产生污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检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质检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测工作流程,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实施方案。委托检验要填写样品委托单,除记录委托方和样品信息外,还应包括检验依据、检测方法、样品状态,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必要时,质检机构应按照《合同评审程序》,对客户的需求和自身的能力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 质检机构应建立抽样程序并有效实施,确保所抽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并保证样品安全抵达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质检机构应建立样品的惟一性标识系统,保证样品在检测和保存期间不发生混淆。样品流转过程中应检查样品状况,避免发生变质、丢失或损坏。如遇损坏和丢失,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检测方法应满足客户需要,并适用于所进行的检测项目;当客户未指定所用方法时,应优先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必要采用非标准方法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