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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基本要求》的通知

  (一)县级质检机构应具备对农田土壤、灌溉和养殖用水、以及空气中常规污染(微生物除外)、土壤肥力与常用肥料、主要农作物种子等进行常规检测,对农产品中高毒农药残留、畜禽产品中瘦肉精污染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水产品中抗生素残留等进行快速检测的能力;
  (二)市州级质检机构应具备对农田土壤、灌溉及养殖用水、以及空气中常规污染、土壤肥力与肥料、农作物种子、常用兽药和饲料、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进行常规检测,对畜禽产品中瘦肉精和磺胺类残留、水产品中抗生素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快速检测和定量分析的能力;
  (三)省级质检机构应具备对省内主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等方面有关安全卫生参数的确证检测能力;检测范围要能够完全覆盖主要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满足按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有关国际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艺、性能等参数进行检测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配备率在95%左右,仪器设备的数量、性能能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
  (一)农业环境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类、重金属类检测,应配备色谱类、原子吸收、原子荧光、光度计、农残快速检测仪及样品前处理仪器设备等;
  (二)畜禽产品类瘦肉精和磺胺类、水产品抗生素类检测,应配备酶标仪、液相色谱及样品前处理仪器设备等。
  (三)土壤肥料类检测,应配备原子吸收、电子天平、光度计、定氮仪、干燥箱以及样品前处理仪器设备等;
  (四)农药、兽药及饲料类检测,应配备液相色谱、光度计、电子天平类等仪器设备;
  (五)农作物种子类检测,应配备电子天平、干燥箱、培养箱、电动粉碎机、分样器、振荡筛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应有惟一性标识,并贴有计量状态标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便于操作者对照使用;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为100%,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测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必要时应对仪器设备按相关程序进行期间核查;使用仪器设备应有使用记录,记录应能满足试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应有专人管理,并有使用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校验和定期复验应有记录,并有符合要求的贮存场所。
  第二十五条 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校准规程、校准计划,并确保量值可溯源到国家基准。

第五章 设施与环境

  第二十六条 质检机构检测工作场所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工作、仪器设备使用、档案保管、样品保管、人身健康和国家环保要求。市州、县级专业性质检机构的实验室面积应在100平方米左右;县级综合性质检机构的实验室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其中控温控湿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市州级综合性质检机构的实验室面积应达到500平方米,其中控温控湿面积在15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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