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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基本要求》的通知

  8、质量要素分配表;
  9、机构人员一览表。
  10、检测能力分析及分包情况一览表;
  11、仪器设备一览表。
  12、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校准计划一览表;
  13、检验工作流程图;
  14、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15、程序文件目录。
  (二)“程序文件”主要包括:
  1、保密程序;
  2、文件控制程序;
  3、服务和供应品质量控制程序;
  4、合同评审程序;
  5、受理和处理申述和投诉的程序;
  6、不符合工作和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7、记录管理程序;
  8、内部审核程序;
  9、管理评审程序;
  10、人员培训程序;
  11、检测工作程序;
  12、新方法确认程序;
  13、例外允许偏离的程序;
  14、期间核查程序;
  15、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16、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管理程序(如需要);
  17、抽样和样品管理程序;
  18、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程序;
  19、出具检验报告的工作程序;
  20、计算机数据保护程序(如需要);
  21、环境保护程序。
  (三)“作业指导书”应包括:
  检测方法操作细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校验规程、样品制备规程、数据处理规程、各类记录格式等。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员应对检测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应有专人负责对技术标准进行查询、收集,技术负责人负责有效性确认。
  第十七条 质检机构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涵盖全部要素的管理体系审核,以检查其运行是否符合管理体系的要求。审核应由与被审核部门无直接责任关系的内审员承担。
  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管理体系,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除定期审核外,质检机构应通过采用标准物质、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留样复测等有效的方法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质检机构应按程序受理、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申述和投诉,并保存所有记录。

第四章 检验能力与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质检机构应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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