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质检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需要。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八条 质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检测技术、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熟悉管理体系,并能与主要负责人直接沟通。
第九条 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检测业务;检验科室负责人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熟悉本科室(专业)检测业务。
第十条 质检机构应配备至少2名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资格的内审员;配备至少1名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检验方法、程序和结果评定。
第十一条 所有人员应经专业技术、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一检测项目至少有2人持有上岗证。从事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质检机构应有短期和中长期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应对所有人员分别建立个人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完整、齐全、准确。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应建立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质检机构应具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管理体系文件。
(一)“质量手册”应对管理体系全部要素进行描述,除机构与人员、管理体系、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等内容外,还应包括:
1、质检机构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
2、质量方针和目标;
3、公正性声明;
4、各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
5、组织结构框图;
6、实验室分布平面图;
7、质量保证体系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