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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基本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基本要求》的通知
(鄂农市发〔2007〕6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办),厅有关单位,各农产品质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参照《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我厅在对《湖北省市县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条件(试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基本要求》,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基本要求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要求规定了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环境和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管理体系、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等六个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质检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规范管理,完善检测手段,保证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三条 质检机构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和省农业厅资质考核认可。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质检机构应是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应有法人授权,独立对外行文,有独立帐目,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质检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有公正性声明,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还应有授权法人的公正性声明,以确保检验检测工作不受干扰,保证质检机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
  第六条 质检机构应合理设立业务科室和检验科室,明确科室职能,满足管理体系有效运转和检测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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