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完善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等制度。其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实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行自主用人制度,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但所有人员均应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第三十三条 到艰苦边远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职称晋升,在量化评审时给予适当加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五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业务进修。
第五章 执业规则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