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提供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主治医师资格;或经过全科医学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的全科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卫生厅、人事厅负责统一组织全省全科医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并由卫生、人事部门认定后,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其转前与转后年限合并计算。
(三)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全科主治及以上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三十条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后,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注册,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方可执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