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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经由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报当地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独立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名称设立应按“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命名原则执行。几个街道合并设置者,可不用街道名或用联合名,或用识别名。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布局紧凑,环境温馨,通风条件好,交通便利。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编制部门负责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并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区域范围等因素核定。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从紧。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主要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现有卫生资源确实不足的,可给予必要的补充。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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