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鄂编办发〔2007〕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鄂政发〔2006〕51号),加强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国家《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和《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地级以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转型和改制等工作,是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准入管理依据。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以区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培训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督办、评估考核。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六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范围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