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领域拨付工程款及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2006年2月2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建设领域拨付工程款及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三日
大庆市建设领域拨付工程款及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按期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拨付和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款拨付方面
(一)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内,向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支付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25%~30%预付工程款。根据每月确定的合格工程计量结果,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内按工程价款的80%~90%向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进度款。
(二)实行限时完成竣工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建设单位、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后,期限可适当延长。
(三)实行政府投资工程直接支付制度。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施工合同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拨款申请,按照工程进度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依据投资计划,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拨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
(四)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承揽工程后,应在大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按照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明确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责任,在规定时限内由总承包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工程还应同时备案履约担保合同,承包企业是否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应作为担保事项签入履约担保合同。对总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的,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补交已经支付的工资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