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发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招投标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
六、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可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条件,建设项目单位和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企业信誉的审查,重点审查其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记录,凡是有拖欠行为的,不得参加投标。
七、建设项目招投标时,需有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有关条款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没有保障措施的,招投标主管部门不得组织招投标,也不得予以备案。
八、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中标的施工企业需持中标通知书、签订的施工合同到所辖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九、建设项目单位应成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机构,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审核备案制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领域劳务市场的用工监管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权益。
十、政府投资工程应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施工单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监察、审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对违规单位和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对开发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管,资金没有到位的,坚决不允许发放各种手续。
十一、施工企业不得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更不得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对待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我市的建筑市场和劳务市场,依法保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发生问题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十三、以往工程项目涉及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按此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