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大庆市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2月22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大庆市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三日
关于加强大庆市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暂行规定
为确保我市各项建设项目中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各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中,要认真贯彻落实《
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1号),建立决策科学、运行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按规定全部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需要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项目也要进场交易,实行招投标。
二、开发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在按规定邀请招标时,应严格把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核、招标程序、造价专家评审等重要环节。如果出现建设项目单位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向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的,经评标专家确认,招投标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招标资格或勒令其重新提出招标邀请。如因建设项目单位以不合理低价邀请招标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招投标主管部门应负监管责任。
三、各类建设项目都应具备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投资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保证政府建设项目在招投标预中标后的资金投入,其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要单独列支,确保首次全额支付。各项建设项目的工程款的支付都应严格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时限完成竣工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工程款项。
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作为招投标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束预中标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金由财政部门直接代缴,即: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向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情况,财政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项时,应将占工程中标价3%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直接拨付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