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方案设计图纸7个工作日内,就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等级标准、建设要求等提出方案图纸的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凭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法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建设单位根据方案图纸审查意见,进行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组织工程施工;
  5.防空地下室竣工经验收合格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核发人防工程建设核准书,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建设核准书到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验收不合格的,限期由建设单位负责补修,补修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
  (一)征收范围
  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费用。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征收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为:市区每平方米2100元,县每平方米1200元。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核算: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除此以外的民用建筑,市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修建防空地下室,县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3%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征收程序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后,持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2.建设单位持人防主管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到财政部门足额交纳费用后,人防主管部门为其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核准书。
  3.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建设核准书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凡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