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三日
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城市建设中人防工程审批行为,强化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根据《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防工程审批管理
(一)审批管理范围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人防工程审批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审批两部分内容。
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以外的住宅、宾馆、酒店、商场、学校、图书馆、办公楼、影剧院、医院、疗养院、交通、运输、广电、通讯枢纽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工作、学习、居住、休闲娱乐的建筑场所。
(二)审批管理内容
1.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在立项时,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经现场勘查,提出防空地下室配套建设或易地建设进行缴费的审核意见。
2.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3.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规划部门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人防主管部门参加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审批一般程序
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项目报建时,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1.建设单位在完成防空地下室的方案设计图纸后,向人防主管部门申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