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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庆老龄办发[2006]8号文件的通知

  (六)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有计划地在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为社会培养养老服务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人员在养老服务方面的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对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提高基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服务水平。
  四、落实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党和政府的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因此,要认真研究落实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保证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用燃气等方面,与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一是各区、县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是各级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或给予优惠政策的方式供地。
  三是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燃气、供热等收费项目,按民用价格标准计费。
  四是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包括老年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中心、托老所等,下同)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五是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照顾。
  六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开发、房产、城管、财政、物价、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在落实好上述各项政策的基础上,要继续研究和制定新的政策,深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研究出台按照床位数和实际收养人数给予建设或运营补贴的“民办公助”办法;通过养老服务社会化试点活动,摸索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对社区“三无”、低保、高龄病残和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实行助养补贴、购买服务的办法;制定包括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规范、质量标准等项目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促进养老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全市各级老龄机构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调查研究,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制定规划,督办落实,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起来;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结合起来;同服务我市“创建百年油田,构建和谐大庆”的目标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推进,把我市老龄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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