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符合政策要求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上述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由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管理。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4050”人员按照其协议期间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它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协议期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给予补贴。街道负责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申请材料包括:《补贴申领表》、灵活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经区、市劳动保障部门逐级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发放。
二、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功能
(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在全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施“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制度,鼓励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进城务工劳动者就业服务的窗口,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按照成功介绍就业一人9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按季度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拨付给职业介绍机构。鼓励动员各级组织、社团开展劳务输出业务。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建立劳务输出工作站,有序开展劳务输出。每输出一名城镇新增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90元的劳务补贴。对已经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免收12个月的档案托管费。建立健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组织与各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劳务费价格,劳务费包括为派遣人员支付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向用人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等。劳务派遣组织按其收取的管理费作为营业收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