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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落实扶持政策
  (一)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2005年11月4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人员,不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策期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回。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并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给予社保补贴。按照黑政发〔2006〕19号文件规定,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的,可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三)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及补贴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符合政策要求的免交有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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