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写字楼式的“楼内店”,由该建筑物业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做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征得城管部门同意按规划设置。
第二十四条 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
第二十五条 牌匾标识出现牌面污损、字体残缺、亮化功能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牌匾标识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六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者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第二十七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在活动场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对市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要事先通报城管部门。临时性宣传一般不超过五天,期满六小时内自行清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按照《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凡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一)在道路红线内建设或占压地下管线的;
(二)在主要街道建设,影响城市景观、重点工程建设和整体布局的;
(三)占用公共绿地和广场的;
(四)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及风景名胜的;
(五)未按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范围、性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