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管部门书面通知设施所有者,并按提前拆除时间比例退还费用。设施所有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凡政府投资,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设施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其他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单位或承办单位为该户外公益广告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其破损、污染的版面进行保洁、维护直至更换,并接受城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经政府批准专门为发布公益广告而设置的媒体,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或商户应该将牌匾标识设计方案报区城管部门备案,咨询或征求市、区城管部门意见。城管部门要根据该位置的各项技术要求为设置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其达到标准,以减少因制作不合格而带来的损失。
第十八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按照市城管部门公布的技术规范要求制作。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美观、牢固、安全、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设置牌匾标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不得影响他人对建筑物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相邻店面的牌匾标识要协调一致,与相邻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相互协调。
第二十二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单位匾额。
第二十三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用一个出入口的筒子楼且有独立门面的“楼内店”(含地下楼层部分),可按一店一匾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