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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城管部门要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
  第七条 对于需要单独占用城市土地的户外广告媒体建设应先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经设置地所在区城管局同意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许可(在东风新村和世纪大道两侧设置广告的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广告发布代理权的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广告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三)媒体设施产权单位使用证明或使用协议。
  设置户外广告依法应当缴纳有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主管部门的规定交费。
  第九条 政府所有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各类建筑为载体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以公开招标、拍卖、拍租、挂牌交易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市城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编制招标、招租、拍卖、挂牌交易、拟定交易底价和履约保证金额、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合同、收取设置权交易价款。户外商业广告通过招标、招租、拍卖、挂牌交易等所得收入和其他形式各类广告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和生产安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及树木绿地。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一至五年。设置期满后,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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