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4日)废止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管理,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公共绿地、广场和桥梁、构筑物和建筑物以及建筑工地临时围墙等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的大型广告,户外广告分为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牌匾标识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场所外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规划,户外广告的许可审批,组织实施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拍租,以及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户外广告初审,牌匾标识的备案,以及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