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地震局负责地震情况的报告;
(二)市水务局负责洪涝灾害、大型水利设施事故、城市供水事故的报告;
(三)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的报告;
(四)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报告;
(五)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等农业灾害的报告;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报告;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和消防安全等事故的报告;
(八)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
(九)市卫生局负责流行性疾病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影响较大的医疗事故的报告;
(十)市畜牧水产局负责流行性动物疾病疫情的报告;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报告;
(十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供热、供气、排水事故的报告;
(十三)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城市供电事故的报告;
(十四)市交通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事故的报告;
(十五)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城市通讯事故的报告;
(十六)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事故的报告;
(十七)其他方面的报告,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报告。
第八条 市信访办公室负责群体性上访和到省进京上访的报告。
第九条 市接待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接待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重要接待的报告。
第十条 各报告责任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简明扼要报告事项情况,可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进行续报,并视情况及需要形成书面报告。对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受理报告,紧急情况可直接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市外出或出国考察应向市长请假(市长外出期间应向常务副市长请假);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政府各部门(包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或出国考察应向其协助工作的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各县、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主要领导离市外出或出国考察应向市长请假(市长外出期间应向常务副市长请假);外出领导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