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废止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职工住房消费的需求,对《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庆政发〔2003〕2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原来最长20年延长至30年,且不超过从贷款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且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70%(家庭月收入以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为准)。
三、以现房(已办完产权证、土地证的房产)作抵押的,按评估价值的80%确定贷款额;以期房(未办理完产权证、土地证的房产)作抵押的,以评估价值的70%确定贷款额。
四、在建楼盘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层住宅(无电梯)工程要求建到四层(含四层)以上且开发商五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齐全,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高层住宅要求工程建到总楼层的70%以上且开发商五证齐全,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需要需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用本市房产作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