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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建筑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的通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自残或自杀者不予认定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安全生产法》,自残或自杀者及其家属无权向用人单位申请补偿或赔偿金。如自残或自杀事件确因行为人单位与行为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引起,其善后处理按司法程序解决。自残或自杀事件发生后,经调查行为人单位确有过错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责任单位做出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等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对行为人单位直接负责人做出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把防范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提上工作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持久推进此项工作。要立即开展《通知》的宣传贯彻工作,把《通知》精神贯彻到每一方建设主体、每一个施工现场、每一个农民工;要开展多渠道、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活动,为施工单位、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积极引导务工人员采取正当手段进行维权,从源头上预防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管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及时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排忧解难,切实做好维权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担负起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职责,开展建筑工地劳动用工检查,督促施工企业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及时纠正和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对于组织或参与闹事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工会组织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意识教育,积极吸收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抓好落实,践行以人为本、关爱弱势群体的宗旨。建设各方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农民工实行人性化管理。按照国家、省、市下发的“清双欠”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别是要保证农民工的各项社会福利待遇。对于预防和解决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得力而引发人为伤亡事件的单位,要严厉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同时,积极做好农民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法律意识,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淡化农民工的不满和抵触情绪,有效预防人为伤亡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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