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建筑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防范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的发生,保障建设各方主体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人为伤亡事件的界定
人为伤亡事件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或生活区内,行为人因与用人单位或承包人之间存在经济或劳务纠纷,而采取自杀或以自杀相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维权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事件。
根据事件的动机和结果,人为伤亡事件分为两种,一种是未遂事件,另一种是即遂事件。未遂事件是指行为人采取爬塔吊、楼顶或以其他过激手段威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未发生人身伤亡的行为;即遂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得不到工程款或劳动报酬时,采取跳楼、跳塔吊、触电等手段自杀且造成人身伤亡的行为。
二、人为伤亡事件的处理
(一)未遂事件的处理
未遂事件发生后,行为人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稳定行为人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行为人脱离险境后,公安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做出警告、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五至十日行政拘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行为人和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予以登记,并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未遂事件结束后,行为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经过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单位做出处理。
(二)即遂事件的处理
即遂事件发生后,行为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逐级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由市级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邀请司法部门参加,开展事件调查和伤亡鉴定,于15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