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细化管理,优化服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特别要根据农民工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参保登记缴费办法,方便农民工参保。要加强对农民工医疗和工伤保险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征收。要引导农民工强化合理就医意识,指导定点机构为参保农民工提供便捷、有效的医疗服务。要根据农民工就业流动性、不稳定性和季节性强的特点,完善农民工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为异地就医和患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
附件:农民工医疗和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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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保险形式 │ 保障范围 │ 待遇标准 │
│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门诊指定慢性疾│建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指定慢性疾│
│ │附加大额医疗│病、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病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限额核销;市内住院医疗费用│
│ │补助 │疗费用 │,扣除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后,核销比例分别为:在职│
│ │ │ │人员85%,退休人员90%;外转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统筹基│
│ │ │ │金起付标准费用后,核销比例分别为:在职人员75%,退 │
│ │ │ │休人员8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医疗费用的 │
│ │ │ │最高限额为5万元;超过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
│ │ │ │疗补助基金核销,市内和转外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比例分│
│ │ │ │别为:85%和75%;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年度支付医疗费用的│
│ │ │ │最高限额为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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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门诊指定慢性疾│建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指定慢性疾│
│ │ │病、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病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限额核销;市内住院医疗费用│
│ │ │疗费用 │,扣除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后,核销比例分别为:在职│
│ │ │ │人员85%,退休人员90%;外转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统筹基│
│ │ │ │金起付标准费用后,核销比例分别为:在职人员75%,退 │
│ │ │ │休人员8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医疗费用的 │
│ │ │ │最高限额为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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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从业及零│ 住院符合规定的 │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后,核销│
│ │活就业人员住│ 医疗费用 │比例分别为: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外转住院医疗│
│ │院医疗保险 │ │费用,扣除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后,核销比例分别为:│
│ │ │ │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
│ │ │ │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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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费率,保大│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市内及外转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后│
│ │病,保当期住│用 │,核销比例为7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医疗 │
│ │院医疗保险附│ │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过3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
│ │加大额医疗补│ │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核销,核销比例为70%,大额医疗补助 │
│ │助 │ │基金年度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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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 │伤残待遇、医疗待遇、│1~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24个月本人│
│ │工亡待遇 │工资;1~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75│
│ │ │%;1~3级伤残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统筹范围内 │
│ │ │职工平均工资的50~30%;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康复费、 │
│ │ │辅助器具费100%核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
│ │ │月上年度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 │ │6个月上年度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 │
│ │ │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3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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