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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治理整顿阶段(2007年9月10日~2007年11月10日)。
  1.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和无证查处的要求,以小麦粉、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桶装饮用水、糕点等食品为重点,加大对无证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市区及周边地区无证生产的企业,坚决停止生产。对其他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取缔。
  2.对证照齐全但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乡村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有条件地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存在,但必须进行严格监管。
  3.通过整治,促使市场准入产品目录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工艺、技术、原辅料、产品检验等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以基本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4.限期整改和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的基本条件,要签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明确其产品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在本乡镇及邻近地区销售。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留存。
  5. 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员对其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1月10日~2007年12月10日)。
  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统一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当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层层签定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工作职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自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要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
  (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各单位要通力合作,切实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小作坊数量、规模、从业人员、产品类别、生产设施、卫生环境等情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市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将已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汇总通报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要将所有普查数据信息全部录入《大庆市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立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库,为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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