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以及2000年以后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予以坚决取缔;
(八)对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九)对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的企业,企业不执行的,县、区政府要采取断电、断水等强制措施,迫使企业停止生产;
(十)对拒缴、欠缴排污费的违法企业要进行追缴,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监管,限期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十二)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土政策”,依法废止;
(十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或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可处罚款的,应从重处罚。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各县(区)自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方式进行。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摸底阶段(2007年4月15日~4月30日)
各县(区)、高新区、各大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或所属重点污染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重点监管企业档案。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辖区内工业排污企业名单、专项行动信息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阶段情况,要于2007年4月28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07年5月8日~9月30日)
各县(区)、高新区、各大企业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法问题、造纸及涉铅企业违法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调查和整治。对发现的问题,不能一查了之,对整改落实情况必须进行复查,一抓到底,保障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督察组到各县区、大企业进行督查,重点督办自查情况及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情况。公开查处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在整治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处理不力、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要一查到底,并严肃追究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各县、区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企业情况、建设项目及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于2007年6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