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好中央领导对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批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4月至10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范围
(一)涉及饮用水源地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
重点对石油、化工、造纸、食品加工、制药、酿造、涉铅等行业和县(区)所属企业及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整治。
二、整治重点
(一)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二)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情况;
(四)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排污费缴纳情况;
(五)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
(六)省、市、县挂牌督办企业整改情况;
(七)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情况;
(八)地方保护土政策清理情况。
三、整治措施
(一)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企业,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
(二)对违反“三同时”规定,未建污水治理设施已投产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三)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限期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责令停产;
(四)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停;
(五)对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六)根据《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按规定予以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