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单位缴费行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确保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足额收缴
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原称劳保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建设和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养老保险费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和公安局消防监督处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联动制约机制,加大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完善养老保险费管理政策,规范养老保险费缴纳程序
自2007年起,凡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养老保险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预缴,不再向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征收。养老保险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后仍列入工程总造价。
养老保险费实行开工前预收、工程竣工结算时多退少补的办法。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跨年度施工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的方式,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60%。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招投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预缴养老保险费。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在办理工程质量验收、产权备案、消防验收等手续前,按照实际工程造价决算报告结算养老保险费。
大庆市养老保险统筹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施工的,应当参加我市建筑行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部分,其个人帐户可转移到原参保地或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06年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建设单位必须于2007年7月1日前补缴欠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补缴的,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予以处罚;对恶意逃避且情节严重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