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订细化处罚标准(2008年2月13日~3月31日)。按照清理出的行政处罚项目,逐个制订细化的处罚标准。每项处罚的细化标准要包括“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减轻(在规定的幅度之下)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标准”三个部分。“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和“减轻(在规定的幅度之下)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要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结合该违法行为的适用主体、社会危害性及认错态度等因素制订出具体的标准;“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标准”要考虑本违法行为的适用主体、违法情节、违法次数和数额、社会危害性及认错态度等因素,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分若干档次制订出细化的标准。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以上处罚种类的,要按处罚种类的不同分别制订标准。每项行政处罚细化标准填一份附表2。
(四)法制部门备案审查(2008年4月1日~4月30日)。 各部门制订细化处罚标准后,于3日内将附表1、2纸制版和电子版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区部门同时抄送上级行政部门。市级部门在发现下级部门细化处罚标准不当或与全市不协调的,应及时通知下级部门并抄送该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各部门细化处罚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细化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五)向社会公开处罚标准。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各有关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细化处罚标准通过本级政府的政务公开网站、部门网站及办事窗口向社会公示,最迟在5月15日之前完成审查公开工作。各部门还要按照各自特点,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有计划地宣传本单位、本系统的细化处罚标准。
(六)建立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2008年4月30日~6月30日)。为使细化的处罚标准能够准确适用,各部门还要根据各自特点制订或改进配套的制度,如公示制、承诺制、首犯不罚制、法制审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还要明确适用细化标准的程序和权限,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七)培训和实施(2008年4月30日~6月30日)。各部门要安排适当的时间、地点、方式组织细化的处罚标准的培训,并尽快实施。培训方案及实施时间表要事先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八)检查验收(2008年7月1日~7月10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县区和部门要按要求组织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