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5日)废止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大庆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畜牧部门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犬只进行管理、免疫以及狂犬、野犬的捕杀工作,并具体落实犬只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
(一)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防疫工作。
(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备案工作,同时对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违法犬只实行强制捕杀。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和学生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并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个人可以饲养观赏犬,在居民区范围内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观赏犬的品种、体高、体长等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