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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县区、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具有重要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下列活动,视情况可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一)涉及对外交往的重要活动;
  (二)涉及两岸关系的重要活动;
  (三)事关民族团结的重要活动;
  (四)涉及军地关系的重要活动;
  (五)涉及地企关系的重要活动;
  (六)涉及政民关系的重要民生活动;
  (七)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活动;
  (八)国家、省、市知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庆典、签约等活动;
  (九)其他具有重要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 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港澳台重要客人及其他各界要人,遵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见等外事活动。对重要来宾视情况可安排会谈、宴请或出席有关活动。
  第七条 对来我市的国务院及国家各部门、各单位、国内大型企业负责人,省政府及省各部门、各单位、省内大型企业负责人,包括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以及各方面的重要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务实的原则,确定出席会见、陪餐、迎送和陪同领导。
  第八条 对来访的其他市(地区)市级领导,本着热情、精简和对等的原则,安排市政府领导会见、陪餐,视情况可安排陪同出席有关活动。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九条 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按程序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拟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分别先报外(侨)办、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邀请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邀请有关副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副市长审定。未指明邀请对象且需要请副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副市长审定。如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需协调其他副市长出席的,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三条 同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办公室意见,提出市政府领导出席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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