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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0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大庆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
  (一)实名制管理新生劳动力资源。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利用“金保工程”网络实名制动态管理新生劳动力,发放《求职证》,作为享受就业政策有效凭证。
  (二)鼓励企业吸纳新生劳动力就业。对加工制造、商业流通、交通运输、餐饮服务企业,当年安置持有《求职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新生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两险”补贴。
  (三)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对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复转军人数量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贷款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扩大就业。
  (四)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新生劳动力就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招聘持有《求职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新生劳动力的,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对用工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五)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实施劳务派遣管理。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建立档案、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待遇等项工作。
  二、积极鼓励创业
  (六)鼓励新生劳动力创业。对新生劳动力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对投资少、见效快、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给予贷款扶持,贷款额度可适当增加。
  (七)鼓励联合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转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自发组织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有效证件,采取捆绑的方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创业资金扶持。
  (八)大力推行创业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城镇复转军人、小企业经营者、失地和回乡创业农民及社会各界有创业愿望人员开展创业培训。统一建立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组织,强化创业指导,完善项目库建设,为各类创业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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