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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对销售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按照销售袋装水泥每吨一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二)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元的标准或者折算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三)工程建设使用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或每平米1元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和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核定无误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并进入市人民办事中心缴费流程。在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纳入市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减免、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支出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三)散装水泥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发展散装水泥宣传资料等费用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未达到实施细则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按照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量处以每吨三十元罚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措施的城市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现场搅拌超过十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相应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配置,逾期未配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未按时缴纳专项资金,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资金百分之二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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