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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权力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权力的通知
(庆法制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直、省直、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
  继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及依据的通告》(庆政通〔2007〕6号 )发布以后,国家和省又新颁布、修改、废止了一大批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49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规,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也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权力。有关安排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主体
  1、市、县(区)所属各行政部门;
  2、受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对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清理工作,由该行政部门统一安排部署、上报和公示。
  二、工作步骤、方法和程序
  清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采取全面推进、分步进行,统一行动、相互协调、部门清理和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按以下为步骤施行:
  1、动员准备(2月18日-2月29日,各县区部门的清理工作顺延15日,下同)。各县区、各部门各自进行动员安排部署,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
  2、清理行政执法权力(3月3日-3月17日)。在《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及依据的通告》及各县区政府发布的县级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及依据的通告基础上,由各部门业务科、室、局、队、办按各自分工,分别填制行政执法依据、权限变动统计表(样表附后),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县区部门填制的统计表还同时报上级行政部门。市级部门在发现下级部门行政权力清理填报有错误、不准确或其他不适当的,应及时通知下级部门并抄送该县区政府法制机构。
  3、政府法制部门审查(3月18日-4月15日)。对部门填制的统计表内容、依据不准确或不明确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补正或补充材料;对部门填制的统计表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重新组织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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