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适用范围通常表述形式有2种:“本×××适用于×××”;“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必须遵循本×××”。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是政府直属负责某一方面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多为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具体规范是文件主体,按表述形式一般分为3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表述义务性规范的条款通常用“必须、应当、要有……义务”等。
表述禁止性规范的条款通常用“严禁、禁止、不准、不得、不能、不应、不许、无权”等。
表述授权性规范的条款通常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
第三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统一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不经政府法制部门(机构)、部门法制机构审查,不得提交有关会议审议并发布。
第三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按送审稿规定的格式,连同下列材料,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本部门法制机构: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式3份;
(二)起草说明;
(三)相关部门的会签材料;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参考资料。
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协调情况、需要说明的具体问题等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技术要求;
(五)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六)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