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和责任的统一,在规定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符合行政职能的配置原则,避免和减少职能交叉,简政放权,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便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具体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核;
(二)拟定制发计划,报政府或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起草重大改革措施或涉及多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规范性文件论证、协调;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
(六)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
(七)规范性文件应用解释;
(八)与制发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公布和应用解释。
第七条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权限和范围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四)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规范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