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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铁岭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业经2007年11月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竞强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等。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通知、请示、批复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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