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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状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和政府人口计划生育的决策,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在全市建立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其他配套制度为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推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上新水平,为我市增强“三力”、率先崛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其确认程序
  1.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街道)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
  (二)奖励扶助的发放标准及发放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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