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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年支付总额超过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150%的,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二)年支付总额为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120%-150%的,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

  (三)年支付总额为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30%- 50%的,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

  (四)年支付总额不足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30%的,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含欠费、断保)的,其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后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支付。

  用于工伤保险宣传培训、工伤事故调查、工伤认定、工伤预防、工伤职工管理的费用按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的3%提取,当年结余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结余额的30%留存。

  储备金累计达到本市上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职工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同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该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行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或者工伤认定法定时限内。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对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用人单位自接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拒不举证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因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明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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