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送阅”表示此信息直接报市领导同志。
(三)“综合”表示此信息在编辑《值班特刊》等刊物时采用。
(四)“备查”表示此信息既未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市领导同志,也未在《值班特刊》等刊物使用。如:已向领导同志报送过相同内容的有关信息、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要素不完整的信息等。
(五)“约稿”表示此信息是按照市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
市府办每年1月份通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珠有关单位上一年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综合考核情况。
四、考核办法
综合考虑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效性、使用情况等因素,按不同类信息赋予不同分值的办法,计算考核对象全年信息报告情况综合得分,并依此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良、一般、差。具体计分办法:
(一)“专报”、“送阅”、“综合”、“备查”(不含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约稿”类信息每一条分值分别为5、4、2、1、3。
(二)国家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5分;省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4分;市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3分。
(三)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予以扣分。其中,迟报、轻报、谎报的,在每条信息总得分中扣50%;瞒报、漏报的,每条信息在总分中扣10分。
(四)综合得分=总分÷计分信息条数
五、具体要求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拓宽信息渠道,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珠府办[2007]38号文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
(二)要及时贯彻落实领导同志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续报工作。要认真完成市应急办交办的约稿任务。
(三)每月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应急办。
信息报告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认真总结推广其做法和经验;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要按照珠府办[2007]38号文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考核通报试行办法从2008年1月份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