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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

  针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未按规定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71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2007〕39号)、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珠府办〔2007〕3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考核对象
  通报对象:各区、经济功能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珠有关单位(见附件)。
  考核对象:除中央、省驻珠有关单位外,其他行政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均列入考核单位。
  二、通报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
  (二)国家、省、市领导(以下简称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四)影响较大、国内外、省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五)按照市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通报方式
  市应急办每月10日前以《值班特刊》形式通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珠有关单位前一个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原则上按照报送时效、使用情况、领导同志批示情况和现场图像信息报送情况分别进行表述。其中,“使用情况”分“专报”、“送阅”、“综合”、“备查”、“约稿”五种,分别表示如下含义:
  (一)“专报”表示此信息转报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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