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做好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工作,做好与全市水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市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划、水土流失及治理规划、滩涂保护与开发规划等相关资料。
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做好市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规划与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及市海洋功能区划间的衔接;提供全市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保护现状及规划等相关资料;提供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特别保护区现状与规划等相关资料;提供全市农业(优势农产品)区划、农业污染防治等相关资料。
市环保局:负责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分类管理的环境政策意见;参与做好全市环境质量现状调研与评价工作、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标准制订与评价工作,做好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之间衔接;提供环境保护规划等资料。
市气象局:提供市域气温、降雨、台风等相关气象基础资料。
市统计局: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标准制订与评价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现状和分析预测支撑。
各区(功能区)、镇政府:配合国家和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调研和编制做好相关数据资料收集报送工作,同时做好各区(功能区)、镇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其它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之间的衔接。
五、时间安排
按照(粤府办〔2007〕82号)工作方案通知精神和珠府办〔2007〕18号意见要求,整体进度基本保持与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同步完成。
(一)前期研究阶段: 2008年1月底前,完成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单位的委托承接工作,基本完成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划分的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2008年4月底前,完成区域框架政策研究。市有关部门将配套政策研究成果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政策研究报告。
(二)规划编制阶段:2008年6月底前,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以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形成珠海市主体功能区具体功能区划规划(初稿)。
(三)修改审议阶段:2008年9月底前,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广泛征求地方和部门、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与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
(四)上报审议阶段:2008年11月底前形成规划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