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反走私责任制,签订反走私责任书。(5分)
第七条 宣传教育(20分)。
(一)宣传国家打击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进口商品运输、装卸、存放、收购、销售的有关规定。(8分)
(二)在重点镇、村开展多种形式的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创新。(6分)
(三)在重点地段和部位设置固定的反走私宣传栏和警示牌。(6分)
第八条 打击防范(30分)。
(一)协同海关、边防等部门,认真开展对海、河、沿岸走私货物上岸地的防范工作。发展信息人员,建立固定值勤点,设置监控设施或防范障碍,组织巡逻队伍巡查。(8分)
(二)协调、督促经贸、工商等主管部门做好净化市场工作。定期对辖区内进口商品销售门店、市场进行检查,查禁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建立进口商品经营企业的经济户口,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8分)
(三)协调督促车船主管部门加强对运输工具(人员)的管理。定期对拥有本辖区港籍(含挂靠)船舶以及辖区内船舶修造厂点进行检查,建立辖区船舶档案和有走私行为的船舶档案。(7分)
(四)切实改善缉私执法环境。重点地区镇村积极支持、配合缉私部门的反走私工作。(7分)
第九条 制度规范(30分)。
(一)建立健全反走私工作例会制度。重点地区镇村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至少每季度专门召开或结合其他会议召开一次反走私工作例会。(4分)
(二)建立健全海、河沿岸和其他重点部位定期普查制度。对容易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海(河)沿岸,要完善监管措施。(4分)
(三)建立健全反走私重点区域挂钩联络制度。重点镇村将辖区反走私重点区域划分成若干片(点),由镇村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定点挂钩,对工作负直接责任。(3分)
(四)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和紧急事件快速反应制度。各重点地区要与缉私执法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固定有效的联络协作方式,及时解决反走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分)
(五)建立健全反走私举报制度和重大节日、重要行动值班制度。各镇村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节日、重大行动期间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4分)
(六)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各打击走私领导小组要定期对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