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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办〔2006〕4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基层反走私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我市反走私工作落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5〕7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要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定相结合,全面评估和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 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考评对象: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负责打私工作的各级责任人。
  第五条 考评内容: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反走私综合治理组织机构的建设情况;打击防范和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辖区走私活动情况。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六条 组织领导(20分)。
  (一)把反走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5分)
  (二)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正常开展。(5分)
  (三)贯彻落实上级反走私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建立反走私工作制度。(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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