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改善执法环境情况(4分)
(一)对发生的抗法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创造良好的反走私执法环境。(2分)
(二)加快本地经济建设,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逐步增加群众经济收入,提高群众抵制走私的自觉性。(2分)
第四章 考评办法
第十五条 考评工作由市打私办具体组织,会同市综治办、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考评组,全面进行检查考评。
第十六条 考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记录、核查有关数据、召开座谈会、个别提问了解、实地考察和综合分析评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考评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按分数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达标;79分以下为未达标。考核评分时,项目扣分可扣至0分。
第十八条 考评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由下而上的方法进行。于考核年度12月15日前完成考评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奖惩对象:
(一)各区打私办;
(二)各区负责打私工作的责任人和基层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奖惩原则: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奖惩标准:
(一)对年度考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3000元,并发给奖牌,同时给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奖励各1000元,并发给奖励证书;年度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奖励500元,并发给奖励证书。奖励要突出典型性和代表性,奖励规模不宜过大。
(二)对年度考评未达标的单位和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参与走私、贩私、护私行为的党政干部和执法人员将给予相关处分。
第二十二条 奖惩的组织实施。由各区打私办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申报,市打私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市打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再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打私职能部门的考评由本部门组织实施,表彰名额由市打私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打私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