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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要大力宣传国家打击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进口商品运输、装卸、存放、收购、销售的有关规定。提倡用典型案例、身边实例做深度宣传。(2分)
  (二)对曾经进行过走私及相关违规行为的人员,要重点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参与走私的运输工具所有人的教育,规范对运输工具的管理。(2分)
  (三)宣传教育要力求通俗易懂,法律、政策界限清楚,并做到家喻户晓,宣传教育的渠道、形式要多样化,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地方要设置固定的反走私宣传栏和警示牌。注重抓住休渔期、企业(车船)年审换证、专项治理、联合行动等有利时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2分)
  第十条 反走私行动开展情况(7分)
  (一)认真落实开展省、市组织的各项反走私行动,要成立行动指挥协调机构。(3分)
  (二)科学制定行动方案,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适时督促行动进展,及时解决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按时上报行动总结。(4分)
  第十一条 落实沿岸重点地段防范工作情况(7分)
  (一)协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对发生过或容易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码头、岸点要专门建立档案,明确监控的重点,落实监控责任。(4分)
  (二)对频繁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地段、部位,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3分)
  第十二条 对市场和进出口企业监管情况(7分)
  (一)协调督促经贸、工商等主管部门定期对进口商品销售门店、市场进行检查,建立进口商品经营企业的经济户口,对有走私贩私行为和直接、间接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服务的其他违法、违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工作。(4分)
  (二)大力支持和配合海关、外经贸等部门对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加强监管。(3分)
  第十三条 运输工具管理情况(7分)
  (一)协调、督促车船主管部门定期对拥有本辖区港籍(含挂靠)船舶以及辖区内船舶修造厂点进行检查,建立边区船舶档案和有走私行为的船舶档案。(4分)
  (二)协助、配合查处走私专用船舶、“三无”船舶、违规超马力高速摩托艇及上述船舶聚集点、修造点。加强对货运、客运站场及其运输车辆、车主的管理,配合默契有关部门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进口车辆及参与私货运输的车辆,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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