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没有群众性集资走私现象。(2分)
(五)没有群体性卸运、藏匿私货的现象。(2分)
(六)没有固定的私货上岸点及走私专用设施。(2分)
(七)没有集中的私货销售场所和储存点。(2分)
(八)没有走私专用或“三无”船舶(车辆)聚集点、修造点及集中非法组装活动。(2分)
第七条 责任制落实情况(18分)
(一)各区反走私工作分管领导权责明晰,亲自研究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检查督促工作措施落实情况。(4分)
(二)建立健全区级反走私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制度,及时建立和更新联络员名单。(5分)
(三)各区要签订反走私责任书,明确责任、义务及将承担后果。(5分)
(四)建立反走私工作奖惩制度并具体实施。(4分)
第八条 工作制度建立情况(26分)
(一)区政府或区府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召开或结合其他会议召开一次反走私工作例会,交流分析辖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情况和形势,有完整的会议记录,重要问题形成会议纪要。(3分)
(二)对易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海河沿岸,易发生存放、销售、贩运走私商品的场地,易发生非法拼组装、修造、改装车船活动的场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普查,普查活动要有记录建档,要针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监管措施。(3分)
(三)区打私办与反走私有关部门建立固定有效的联络协作方式,需要工作配合时,有关部门积极响应;特别是对暴力抗法事件要快速反应、协助化解、严厉查处。(4分)
(四)建立健全举报制度,拓宽举报途径,公布举报方式,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走私活动;建立重大节日、行动期间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反走私突发事件。(4分)
(五)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方案具体,标准明确,实施公正。考核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考核工作与其他考评、职务升降、文明镇村评比等挂钩。(4分)
(六)未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未被中央、省主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无发生重大的走私、贩私案件。(4分)
(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应定期书面报告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私办)。突发重大事件、抗法事件的发生(查处)情况等应随时报送。(4分)
第九条 宣传教育情况(6分)